(2015)河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孙某甲,农民。原告白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草率结婚,缺乏了解,被告严重不过日子,不顾家庭,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却没有给过家庭付出一分钱,双方现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1、与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儿子,抚养费被告负担。被告孙某甲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且又生育子女,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白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国征审判员 王纪坡审判员 贾海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