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金源硕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与正泰集团有限公司、正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金源硕五金建材销售中心,正泰集团有限公司,正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64号原告天津市西青区金源硕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小稍直口村长江凯华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内A区8号。负责人谷永强。委托代理人邢承继,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范宏甫。被告正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复康路100号玻壳大厦3层319-321。负责人肖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西青区金源硕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正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正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西青区金源硕五金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