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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开发区事诚建材营销中心与被告周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开发区事诚建材营销中心,周益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000-1号原告郴州市开发区事诚建材营销中心。经营者李少波,女。被告周益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开发区事诚建材营销中心与被告周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开发区事诚建材营销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开发区事诚建材营销中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开发区事诚建材营销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郴州市开发区事诚建材营销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贺丽梅人民陪审员  周晓霞人民陪审员  刘艳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