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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细勇与被告梅光明、王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细勇,梅光明,王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孙细勇。被告梅光明。被告王晚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细勇与被告梅光明、王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细勇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孙细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细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