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梁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白世鹏借款6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从2013年3月9日起至2013年6月8日,月利率按12‰计算;逾期利息从2013年6月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梁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移民办有工程款收入。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2014)横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移民办工程款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肖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