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石小红与兴化市桃花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俐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红,兴化市桃花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俐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石小红,女,1960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600706062X,汉族,住海陵区南园新村123号102室。被告兴化市桃花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临城镇陆横村。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被告李俐亭,女,1958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5811130022,汉族,住海陵区海陵南路550号3号楼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红诉被告兴化市桃花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俐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