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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执字第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贤亮与李跃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425-1号申请执行人刘贤亮,农民。被执行人李跃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贤亮与被执行人李跃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389号民事判决书:李跃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贤亮货款21794元;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元,由李跃云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贤亮与被执行人李跃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佰银与被执行人陈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425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路爱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