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永喜与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喜,陈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姜永喜,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陈国华,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喜与被告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月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永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姜永喜负担。审判员 王美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