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1)浙江德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来营、陈章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来营,陈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50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19-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2455-X)。法定代表人郑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俊杰,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林来营,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章娥,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来营、陈章娥至今尚未履行1250351.16元的赔偿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人林来营尚有抵押物可供执行:座落于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61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来营所有的座落于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61号的房产,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