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周国祥诉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祥,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87号原告周国祥,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祥诉被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祥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抄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