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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张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张松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地德庆县负责人:谢飞雄,高良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焕强,高良信用社职员。被告:张松云,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张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张松云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68元,减半收取为92.84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锦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龙劲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