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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无锡川畅贸易有限公司与潘国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川畅贸易有限公司,潘国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无锡川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路6-2401。法定代表人金白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静康(受无锡川畅贸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国翔。原告无锡川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畅公司)与被告潘国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树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静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国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川畅公司诉称:川畅公司与无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润公司)在2014年8月签订了合同,弘某润公司向川畅公司购买全自动气柜。弘某润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转为潘国翔与川畅公司之间的借款,并由潘国翔出具了借条,约定在2014年10月26日前付清,可潘国翔至今未付该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潘国翔立即归还借款。被告潘国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弘某润公司与川畅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弘某润公司向川畅公司购买全自动气柜一个,约定价款270000元。弘某润公司在收到货物及发票后30日内付清全款。潘国翔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潘国翔(身份证:××,因合同原因,合同编号:XXXXXX,今借金白梅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圆(¥135000),于10月26日前支付。审理中,川畅公司陈述系因弘某润公司尚欠川畅公司135000元货款未付,因金白梅系川畅公司法定代表人,故由潘国翔向金白梅出具借条,确认结欠川畅公司135000元,由潘国翔在借期内向川畅公司进行偿还。以上事实,由合同、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弘某润公司与川畅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后,由潘国翔出具借条承诺因该合同的剩余未支付货款部分作为向川畅公司法人代表金白梅借款,由潘国翔进行偿还。依据该买卖合同,债权主体实为川畅公司,第三人潘国翔出具该借条承诺其借款135000元,由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利益,故潘国翔应依据借条履行债务。潘国翔在出具借条时,虽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具体年份,但结合借条具体内容,年份应确定为2014年。而潘国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依法向本院抗辩及举证,视为其放弃对川畅公司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潘国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川畅公司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潘国翔负担。该款已由川畅公司预交,潘国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川畅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