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石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偿还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20‰计算,利息从2013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5元及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石某、李某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某在陕西省横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迎宾路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某在陕西省横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迎宾路支行账户2710112401109000752092全部工资收入。划拨后继续冻结其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肖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