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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傅晓红与段莉,汪小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晓红,段莉,汪小兵,重庆弘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074号原告傅晓红,女,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莉,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汪小兵,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弘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82号1单元21-6号。法定代表人段莉。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晓红与被告段莉、被告汪小兵、被告重庆弘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晓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傅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潇潇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