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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东兵与蒋祖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东兵,蒋祖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蒋东兵,农民。被执行人蒋祖恩,农民。申请执行人蒋东兵依据生效的(2014)全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判决内容无法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全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胜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