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97-1号原告苗某。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李某。关于原告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苗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所有的鲁H×××××号主车及鲁H×××××挂号挂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所有的鲁H×××××号主车及鲁H×××××挂号挂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