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白治平与刘兴梅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23号原告白治平,男,193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兴梅,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治平与被告刘兴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白治平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