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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肃民初字第50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曾用名朱生耀),男,汉族。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11月在甘肃省肃北县党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6月1日生育一女朱某,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朱某某于2013年2月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期间原告四处寻找,但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朱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1989年11月27日在甘肃省肃北县党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6月1日生育女儿朱某。2013年2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原告董某某多次寻找,但查无音讯,期间被告朱某某未与原告有过任何联系。另查明,女儿朱某目前就读于敦煌中学高三,现有家庭财产为位于党城湾镇党城村二组22号房屋一套。以上事实有:1、结婚证原件两本;2、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两份;3、肃北县党城湾镇党城村村民委会证明一份;4、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于2013年2月外出至今未归,原告董某某多次寻找,但查无音讯,期间被告朱某某也未曾与原告董某某有过任何联系,至此原、被告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董某某现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家庭现有财产由原告董某某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朱某的抚养费由原告董某某垫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呼   娜审 判 员 杨   扬人民陪审员 娜 尔 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额尔登曲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