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帮元与吴跃先、王在于、江苏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帮元,吴跃先,XX军,江苏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陈帮元。被告吴跃先。被告XX军。被告江苏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江苏省金湖县戴楼镇红岭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在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帮元诉被告吴跃先、被告王在于、被告江苏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书面通知原告陈帮元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050元和缴纳公告费600元,但原告陈帮元逾期一直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陈帮元负担。审 判 长 刘绪治审 判 员 邹正斌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制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医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