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融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9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伯峰,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金融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号。法定代表人遇华人,该学院校长。委托代理人白化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