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袁某某,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