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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许其华与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许其华。委托代理人焦红霞,扬州市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施井路36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义。委托代理人马毅,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其华诉被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其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琴人民陪审员  林永荣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