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州与李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州,李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刘州,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8313。被告:李剑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209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州被告李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原告刘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州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刘州负担。审 判 长  林楚文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