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叶清波与康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清波,康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叶清波,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康伟明,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叶清波与被执行人康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康伟明应分期偿付申请执行人叶清波借款4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康伟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康伟明应在2015年4月15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康伟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叶清波尚有款项400000元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康伟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清波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