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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四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澳门新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门新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俊和-新明辉合作经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重字第1号原告:澳门新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黄植庭。被告: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罗冠忠,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薛海滨,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俊和-新明辉合作经营,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澳门新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俊和-新明辉合作经营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澳门新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门新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450元,减半收取10225元,由原告澳门新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凯文审 判 员  黄卓贤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嘉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