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禹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