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996号原告吕某。被告楼某。原告吕某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两人于2014年10月30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然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及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被告楼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9月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以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讼来院,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楼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