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鸣与刘婷,谢宵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鸣,刘婷,谢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891-1号原告陈鸣,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婷,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婷,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淑容,系刘婷母亲。被告谢宵男,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鸣与被告刘婷、谢宵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鸣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