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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因与被申请人常美荣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常美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7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柏松,男,汉族,1946年8月10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松喜,女,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松香,女,汉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以上三申请人其同委托代理人:杜云,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美荣,女,汉族,1938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因与被申请人常美荣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诉求,故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