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熠龙与席治国、彭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熠龙,席治国,彭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01-1号原告:王熠龙,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席治国,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彭金芝,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5年7日28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席治国、彭金芝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依法实际查封被告席治国名下位于本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本市新站区定远路汪塘北区两套房屋及冻结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账号存款5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洗协议,两被告已按约支付第一期款项,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两被告上述查封财产的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对相关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席治国名下位于本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房屋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席治国名下位于本市新站区定远路汪塘北区房屋的查封措施;三、解除对席治国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账号存款50万元的冻结措施。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林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