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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0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国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414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马路一区后南新巷22号。法定代表人李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杰,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三元街迎燕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娅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国华。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金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里商业文化广场7幢123号、124号商铺并将上述商铺返还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迁出之日止,按年租金30000元/年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驳回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国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380元,执行费为596元。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国华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讴歌牌汽车1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二年(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变现受偿。被执行人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国华名下无房产、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