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銮与林长泉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銮,林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林銮,男,1996年4月8日出生,福安市人,汉族,学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长泉,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福安市人,汉族,住福安市。林銮与林长泉抚养费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林銮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所有房产一座坐落于福安市坂中森林路x弄x号,2014年8月15日本院已将该房产查封,但该房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被执行人长期生活在外,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人同意表示本案将延期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松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