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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韩红玲,农民。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韩红玲的银行存款10080元予以划拨,并对被执行人韩红玲的丈夫李幼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100000.00元做工作予以赔偿,仍下欠借款本金49920元及利息未履行,并对被执行人韩红玲的房屋、土地、银行帐户、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红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张炜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