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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刘青、刘志彬、吉林省大金塔创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杰,刘青,刘志彬,吉林省大金塔创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杰。被执行人刘青。被执行人刘志彬。被执行人吉林省大金塔创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青、刘志彬、吉林省大金塔创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文杰发现被执行人刘青、刘志彬、吉林省大金塔创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