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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巧柔与深圳市万科华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柔,深圳市万科华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75号原告林巧柔。委托代理人周二芳,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科华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彤。上述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深圳市万科华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深圳市万科华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盐田区,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原告林巧柔、被告深圳市万科华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0年10月3日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林巧柔向被告深圳市万科华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被告深圳市万科华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花园某栋某层某号房。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涉案不动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万科华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万科华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妙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