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非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龚为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龚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非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傅强。被执行人龚为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义乌法院(2015)金义行审字第00321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为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龚为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548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教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