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晟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赵桂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孟来,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桂友。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滨汉执字第1639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桂友名下车牌号为津M×××××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债权、债务已互相抵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桂友名下车牌号为津M×××××轿车的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