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绍福与李华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福,李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王绍福。被执行人李华宇。申请执行人王绍福与被执行人李华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华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