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居军、王兆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居军,王兆文,赵西荣,王居进,王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36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居军,农民。被执行人王兆文,农民。被执行人赵西荣,农民。被执行人王居进,农民。被执行人王红玲,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居进银行存款2043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