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顺德区北滘镇北玛石材经营部与佛山市南海卡比奥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德区北滘镇北玛石材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卡比奥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顺德区北滘镇北玛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陈北金。委托代理人:韦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卡比奥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刁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德区北滘镇北玛石材经营部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卡比奥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归还货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顺德区北滘镇北玛石材经营部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德区北滘镇北玛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顺德区北滘镇北玛石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宋国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敏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