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剑一与孙岩、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58-1号原告:高剑一。被告:孙岩。被告:张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剑一诉被告孙岩、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剑一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以原告认为孙岩存在欺诈,想用其他方法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剑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剑一撤回对被告孙岩、张婷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受理费16095元减半收取为804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高剑一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