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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一迅、徐象武生命权与徐象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姚一迅。委托代理人:周雪梅,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象武。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一迅与被告徐象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一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一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一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