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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从军与史军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833-1号申请执行人:刘从军被执行人:史军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军宏的存款、收入14103.6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史军宏负担本案执行费111.5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颜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