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3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红欣诉杨进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欣,杨进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3500-1号原告张红欣,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进良,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欣诉被告杨进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