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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戚天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8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2780-6。法定代表人:黄登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光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徐茂林,该行员工。被告:戚天飞,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本院于2015年0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被告戚天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