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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岛铁路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王军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铁路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王军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青岛铁路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85号一层。代表人:魏兆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湘水,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铁路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姜宏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铁路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铁路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岛铁路红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庞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