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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46号原告:牛某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侯超,蒙城县岳坊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牛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锋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超、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委托代理人何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小孩,分别是牛青秀、牛灿灿、牛俊杰。结婚开始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在外地打工养家糊口,时间长了夫妻感情渐渐疏远。导致经常生气,感情破裂。现已分居两地,无和好可能,特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存续期间,迁拆补偿款22万元由被告领走,原、被告就离婚事宜已达成协议,就小孩抚养、家庭财产也做了妥善处理。但被告承诺的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一半没能落实,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3、判令婚生小孩牛俊杰、牛青秀由原告抚养,牛灿灿由被告抚养。4、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间互敬互爱,感情依然深厚,从未打过架。二、原告在诉状中称双方已分居两年,这种情形在外打工族中是一种普遍常见现象,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他在外打工期间忙了,我带孩子去过几天,闲了他来家过段时间,而且自今年春节前来家后我们就在一起。三、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是原告安排被告管理的。四、2015年年初答辩人写的欠条、协议书和小区房子分配的条子纯属开玩笑写的,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况且子女懂事孝顺,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子女的成长教育,被告不能接受原告的离婚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原被告结婚事实、孩子的年龄。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3、欠条一份。证明双方对感情问题已作出处理。被告对原告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是双方看电视时模仿电视剧里的情节写着玩的,是开玩笑的,不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证据三的的质证意见同证据二。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举出下列证据:一、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自然状况。二、人寿保险单。证明被告所持有的赔款已为子女购买人寿保险及用于子女缴纳学费等日常开支已消费部分款项的事实。原告对被告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是复印件,对关联性有异议。对上述证据,本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结合案情,作出认定如下:原告举证的证据一,被告无异议,予以认证;证据二、三,被告有异议,该证据均是被告亲笔书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证。被告举证的证据一,原告无异议,予以认证;证据二,系复印件,被告有异议,不予认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1998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育三个孩子,长女牛某一、二女牛某二、长子牛某三。后原告外出务工,双方离多聚少,相聚时为一些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双方未能好好沟通。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为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子女的成长教育,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虽举证离婚协议书,但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反悔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311272729200004448。开户行: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