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寿增与周六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寿增,周六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02号原告周寿增,男,出生于1948年11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周岗村周岗***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48********。委托代理人周俊锋,男,出生于1976年3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长宁街*排*号楼***号,系周寿增的儿子。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76********。被告周六一,男,出生于1984年5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申沟村周家湾**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4********。原告周寿增诉被告周六一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曲继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用途说明一栏注明为备用金。并加盖了新密市陆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2012年的借据虽为被告出具,但是借据上加盖有新密市陆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且在借款用途说明一栏注明为备用金。因此,该款的实际使用人是新密市陆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现原告将周六一列为本案的被告属诉讼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寿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继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遂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