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875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萍,灵璧县浍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男,198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