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杨运军、林冬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杨运军,林冬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斌,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朱晓光,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被告杨运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冬香,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杨运军、林冬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662元,减半收取4331元,由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长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译 来源:百度搜索“”